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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发展联盟

China City Development Alllance





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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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中国城市发展联盟是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成立的社会服务组织平台。联盟接受服从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联盟实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条  单位全称:中国城市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City Development Alliance

缩写CCDA    网址:http://www.iccda.cn

联盟总部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联盟宗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团结有着共同理想抱负的组织和个人,联合社会优秀资源,运用智慧和力量,体现国家科技和生产力优势,创新城市永续发展模式 ,实现城乡智能智慧发展。

第五条  联盟业务范围:

(一)组织专家为城市和企业提供专家智库服务;协助城市编制城市发展纲要并实施,协助城市编写国家项目申请;

(二)组织参与城市环境、发展调研;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组织制订和实施联盟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研究科技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发展,评审与推广科研成果,组织专业咨询与培训,建立科技成果及专利技术市场,开展科技成果及专利技术交易、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

(四)接受政府授权,开展授权相关工作;组织行业专家和企业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定、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管理,组织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

(五)建立联盟驻城市办事机构,保障联盟与城市间的沟通畅通;接受联盟管理,开展联盟业务范围内工作;

(六)坚持联盟章程、制度执行情况和市场环境督查制度,维护联盟利益和市场环境公平;

(七)开展国内外政府间、行业组织间交流合作、学术交流;

(八)编辑专业刊物。

第六条  联盟的使命:中国城市发展联盟秉承“让国家永远屹立世界科技、文化巅峰,让城市健康永续发展”的理念,提供世界前沿科学技术,推动科技产业发展,唤醒城市记忆,保留城市历史文化;研究生态智慧城市发展模式,建设城市产业集群和商业、科技供应仓链;以活跃市场促进城市发展,以城市发展推动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全要素生产力,参与国家供给侧改革;围绕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及重大发展战略,改善市场环境、活跃市场经济、实现产城融合一体化、科技金融全球化,探寻实现智慧城市、生态城市、智慧生活、健康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三章 组成单位

第七条  联盟组成单位:接受中国城市发展联盟服务的城市;有共同理想,共同使命,全心全意为城市发展而努力的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接受联盟编制,联盟执行联盟主席会议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九条  联盟设主席团和秘书处。

第五章 主席团人员编制与职责

第十条  联盟主席团:

(一)主席团人员编制:主席(1名)、名誉主席(若干)、联席主席(1名)、执行主席(1名)、主席团主席(若干);

(二)主席团主席实行主管单位推荐和秘书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三)主席会议由秘书长或执行主席提请主席召开,执行主席主持主席会议;

(四)主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或执行主席提请主席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任

职主席参加,主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在闭会期间由执行主席监督实施;

(五)主席会议听取执行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在闭会期间秘书长执行情况报告。听取秘书长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重要事项报告

主席会议根据联盟工作情况提出意见,研究判断并遵守国家政策和城市发展环境提出指导性建议,形成会议决议。

第六章 秘书处人员编制与职责

第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

(一)秘书处人员编制: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2名)、机要秘书(1名)、联盟理事会理事长(1名)、联盟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名)、专职副秘书长(12名)、项目主任(12名)、会计(1名)、出纳(2名)、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副主任(2名)、驻城市办事处主任(1 名)副主任(5名)、城市工作委员会主任(1 名)副主作(5名)、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中心专委主任(1名)副主任(5名)。

(二)秘书处下设:联盟专家委员会(联盟智库)、联盟理事会、联盟驻城市办事处、城市工作委员会、研究中心和专业委员会。

(三)秘书处负责联盟业务范围内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全面管理联盟相关活动工作;

(四)联盟秘书长:执行主席会议决议,负责联盟重大活动事项的审核批准,负责代表联盟签署重要文件,负责联盟城市服务工作和驻城市办事处、城市工作委员会管理协调,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联盟管理制度,推动联盟发展,根据发展需求依照相关制度任免联盟工作人员。

(五) 秘书处、智库、理事会、办事处、工作委认真执行秘书长交付的任务,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十二条 联盟的收入来源于:

(一)在联盟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二)课题研究费、调研费和事业性补贴;

(三)捐赠和政府资助;

(四)联盟下设机构开展活动所得管理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联盟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联盟编制内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社会组织团体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联盟接受捐赠时,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并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秘书长或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联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联盟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联盟按照国家社会组织有关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二 条 联盟符合终止条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终止动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联盟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进行合理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已同意联盟章程。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城市发展联盟。

第二十七条 遵照联盟章程,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时生效。





中国城市发展联盟

201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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